空气处理机组
发布时间:2022-09-08 浏览次数:
1.1.一般要求
1.1.1.本节说明有关空气处理机组包括风机、盘管、加湿器、空气过滤器及热回收装置等的生产及安装的各项技术规格要求。空气处理机组包括全空气系统的空调机组、新风系统的新风机组及热回收机组。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选用对应的功能段组合机组。
1.1.2.应按照设备表内所标注的供热量、供冷量、送风量、供电量、加湿量、水流量、水温差等技术要求选取及提供合适的机组。
1.1.3.质量标准
有关设备须符合下列有关国际认可的机构/组织或中国有关政府机关所制定的条例和规范:
a)所有国内有关单位的规范要求。
b)美国制冷协会标准(ARI)410。
c)空气处理机组欧洲标准EN1886与EN13053。
d)能量回收设备欧洲标准EN308。
e)ANSI/AMCA 210-1985。
f)NFPA 90A-1996。
g)NEMA ICSI-1993,NEMA ICS3.1-1990,NEMA ICS6-1993。
h)ASHRAE 52.1-1992。
1.1.4.空气处理机组应由业主认可的制造厂制造,制造厂须有十年以上生产同类型的空气处理机组之经验,并需要有超过十套或以上已成功运行五年或以上同类型空气处理机组的记录。生产厂家需要具有ISO9001 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1.1.5.有关设备,无论在运送、储存及施工安装期间,应采取正确的保护设施,以确保设备不受破损。而空调机组的所有出入接口在接驳风管和水管前应有适当的覆盖和保护。
1.2.技术要求
1.2.1.在设备表内所标注的机组送风压头,是设计概算,仅作招标参照,而实际所需的送风压头须由承包单位按照其所提供的送风设备和送风管道等所引起的风阻,再作计算确定,有关计算结果须提交审核。如以后仍发现所提供的机组在实际系统运作时不匹配,而需对部分设备(风机、电动机、控制组件、电缆等)作修改或更换以配合时,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承包单位负责。
1.2.2.每台机组须附有详细标明厂家的名称、设备的型号和编号及有关的技术数据等资料的标志名牌。
1.2.3.机组每一部份如风机、盘管及空气过滤器等可独立装于每一分段外壳,并能组装在同一底架上成为一整体机组。
1.2.4.机组在正常运行时所产生的振动及噪音必须不能超过指定的标准。如高于限制时,承包单位须提供减振和降噪音措施。
1.2.5.所有由厂方提供及安装的保温及消音的材料,必须经当地消防局批准使用的耐火材料。
1.2.6.每一机组应由同一厂家整体装配生产,其中包括外壳、离心式风机、盘管、空气过滤器及热回收装置等。机组必须为不含石棉物质产品。
1.2.7.外壳
a)所有机组外壳箱体须为双层金属板结构,内外层分别采用厚度不少于0.5mm及1.2mm的镀锌钢板或彩色钢板,中间夹以保温材料拼合安装在坚固的五角柱组合而成的框架上,形成坚固、耐用及气密的机组。而面板及框架表面须经防锈处理。
b)外壳钢板的组合设计应为可拆卸的并附设检修门及手柄以方便风机和盘管的检修。
c)须采用镀锌钢螺栓、螺母、螺丝及垫圈。
d)机组的外表面须有标准原厂面油作全面保护。
e)须采用25mm厚32kg/m³密度的聚氨酯泡沫塑料或其它认可的保温材料作为机组外壳间壁及结构支撑构件的保温。导热系数不能大于0.022W/m°C。机组表面应不会产生湿气。
f)箱体的传热系数应符合EN1886 T2级标准。
g)箱体的断冷桥系数应符合EN1886 TB2级标准。
1.2.8.风机
a)除特别说明外,空气处理机组采用低噪声离心风机,可配用调频或调压变速控制器后实行变风量节能运行。
b)应采用为前弯式、后弯式或机翼型叶片。
c)轴承应该是同轴式,而皮带的速度不能超过25m/s。
d)风机的轴承润滑剂应至少能维持12个月运行周期而不需检修。
e)空调风机叶轮及框架应作防腐处理,防止风机腐蚀引起空气污染
f)风机的驱动滑轮和皮带须装上保护装置,允许在安全情况下使用测转速计。
g)所有轴承也应设有添加润滑剂设备,如轴承是封闭或设于不能接触的位置时,应设有适当的润滑剂添加设施。
h)风机转速应不超过1450r.p.m。
i)风机的其它要求须满足本技术说明书“风机”一节之说明。
1.2.9.风机电机
a)电机应是全密封风冷防水型,电源电压为380V,三相四线,50Hz,电压变化范围为±10%。
b)电机额定功率应至少超过负载轴功率的15%。
c)电机线圈绝缘等级为F级。
d)电机防护等级为IP55。
e)电机的其它详细要求须满足本技术说明书“电动机”一节之技术说明。
1.2.10.过滤器
有关空气过滤器的要求,请参阅本技术说明书“空气过滤器”一节之说明。
1.2.11.盘管
a)流过盘管的风速不应超过2.5m/s。如无特别说明外,盘管的空气阻力在2.5m/s风速下不能超过100Pa。
b)盘管必须配备管外径12.7mm及管壁厚度不少于0.37mm的铜管,且配以铝制散热翅片组装在一由1.6mm厚镀锌钢板制成的盘管框架内。
c)铝制散热翅片的厚度不能少于0.1mm,翅片须按每25.4mm横向间距不多于12片排列,并以机械连接方法与盘管水管外壁连接。
d)管的总分水管应采用铜管制造,除设有供/回水管接口外,仍需配置排水装置。
e)盘管的高度不能超过一米,如所需的高度超过一米时应把盘管分成上下两个。
f)如盘管的横向长度超过一米时,应在中间及适当位置加设支承架。
g)盘管水管的水流速度不能低于0.6m/s及高于1.8m/s。
h)盘管内的水应能够完全放空。
i)盘管的工作和试验压力,须符合本技术说明书第四章“系统试验及试运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j)盘管的工作温度不应超过70℃。
k)配备的凝结水盘应采用不锈钢制成,供冷凝水管接驳。
l)除非图纸另有说明,有关凝结水管须接至最近的地漏。
1.2.12.转轮型热回收装置
a)采用铝箔材料转轮。
b)内置清洁装置和密封系统,交叉污染应限制在排风体积的0.04%内。
c)热回收器的最大承受压差应达到1800Pa。
d)热交换(全热回收 / 显热回收)轮之最低有效热交换效率为75%。效率应以真实的室内外空气设计参数和送排风量为基准。
e)转轮驱动电机应配备过载保护器、运行指示灯、开关,并与空调系统工作电路互锁。
1.2.13.叉流交换器型热回收装置
a)由0.12~0.2mm厚的铝箔交叉构成,送排风分隔在铝箔两侧。
b)铝箔采用双重迷宫式结构连接,保证气密。
c)应根据要求具有带风阀的内部旁通功能。
d)热回收效率应符合EN13053的B级标准。
e)热回收器的最大承受压差应达到1500Pa。
1.2.14.高压微雾加湿系统
a)加湿器生产企业必须具备5年以上生产历史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b)高压微雾加湿器的变频器(含PLC)、一体化增压泵和电机、高压阀、压力传感器、水滴分离器(挡水板)必须为进口产品。
c)高压泵:不能使用泵和电机分开的系统,水利用率大于90%,在空间中加湿汽化效率95%。
d)喷嘴之间连接采用安装模块固定连接,并且,喷嘴与喷嘴之间的连接管线必须为不锈钢管。
e)控制:高压微雾加湿为变频系统(含PLC编程系统),采用“一拖多”分路控制,并能与楼宇自控系统通信。加湿器应同时具有远程网络监控接口以实现远程实时监控。
f)加湿器喷头高压微雾喷头应采用进口产品,并且在P=7MPa时的喷雾粒径在5~15mm之间。每只喷咀中就有小型过滤滤芯,保证喷咀不被堵塞。
g)每套加湿器主机配1台软水过滤器,以降低水的浊度和颗粒度,保证水质清洁度及喷咀的长寿命稳定使用。
h)分路电控箱:每个分路对应每个空调机组都应配分路电控箱,并每个分路电控箱必须配高压阀。
i)水滴分离器(挡水板):系统必须配置双极的进口无机特种纤维挡水板,以保证不发生过水现象。
j)空调加湿段应设置接水盘。接水盘为不锈钢材料。空调加湿段长度应大于800mm。
k)主机与喷雾系统的管道材质为进口的高压复合软管或不锈钢管。
l)除非另有说明,须保证加湿量可达到室内最小相对湿度45%的要求。
1.2.15.高压喷雾加湿系统
a)加湿器生产企业必须具备5年以上生产历史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b)高压喷雾加湿系统必须是独立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必须提供国家权威部门检测的加湿器检测报告,同时提供水泵、喷嘴的原产地进口证明,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满足卫生要求。
c)加湿器所用水泵采用进口产品,适应小流量大扬程。
d)加湿器汽化单元的喷咀必须采用进口产品,喷雾粒径必须在5~100μm正态分布,供应商应提供喷雾粒径检测报告以及原产地进口证明,以保证产品质量。
e)加湿系统必须配过滤精度为小于5μm的不锈钢超精细过滤器,过滤方式为精细多层渗透过滤,防止系统堵塞。
f)加湿器不能在风速<3.5m/s时产生带水现象。
g)空调机组加湿段长度应大于450mm。
h)除非另有说明,须保证加湿量可达到室内最小相对湿度45%的要求。
1.2.16.安装
a)应按照制造厂家的安装说明书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安装空调机组及各部件,并提供所需的辅助设施,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b)供应及安装一组工字或槽钢结构底座架,将机组安放在结构基座上,使机组能满意地运行。
c)整个机组应设置有效的减振措施。
d)机组安装完后应再进行风机的调试及平衡,确保没有明显的振动。
1.3.资料送审
1.3.1.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内容应清楚显示有关管道及电气接驳、防振和安装要求等资料。
1.3.2.提交原厂提供的技术数据,显示有关机组在指定的工作条件下的机组效率、噪音水平、送风量、送风压头、采暖量、盘管计算书、水流阻力、水压差、水流量及工作与试验压力等资料。
1.3.3.提供完整的设备配件表及原厂建议的后备配件表。
1.3.4.提供由原厂编印的安装、操作及维修手册。
1.4.测试与试运行
1.4.1.安装后的空调机组漏风量不能超过额定风量的1%。
1.4.2.在风机运行前须安装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应与过滤器的框架紧密安装。在系统正式移交业主前应先把所有不清洁空气过滤器完全更换。
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现空调机组有振动,应适当地加装支承或避振等设备。